聶市鎮野外用火管理辦法
聶市鎮野外用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野外用火管理,推進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有效預防森林火災,減少森林火災危害,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鎮森林防火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森林防火期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野外用火,包括農、林業生產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燒香、燒紙、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煙、火把照明、燒蜂窩、燒山狩獵,使用槍械狩獵等其它用火。
第四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及周圍進行燒地邊、燒荒等農業生產性用火,用火人應當向村民委員會報告,由村民委員會統一向鎮人民政府報告后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申請辦理生產用火許可。經許可后,方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用火。
第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及周圍進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申請辦理生產用火許可。經許可后,方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用火,并落實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條 經許可依法進行農、林業生產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應當符合森林防火“八不燒”要求。
第七條 森林防火期內,除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禁止其它野外用火。
第八條 遇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以及春節、清明等火災高發時段,市政府將發布森林禁火令,規定禁火期和禁火區。森林禁火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九條 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區,禁止攜帶火源、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責任單位和人員應當加強檢查監督。
第十條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如老、弱、病、殘、呆等特殊群體人員)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嚴防被監護人進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聶市鎮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9月29日